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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9年02月25日 17:23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步伐,推动园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全市自主创新战略高地、新兴产业核心载体、转型升级重要引擎、创新驱动先行区域,着力构筑宿迁高质量发展新优势,现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凡是国家、省扶持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督促高新区全面贯彻落实;凡是国家、省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的要求,支持高新区大胆先行先试;凡是宿迁市制定出台的创新类、创业类、产业类等扶持政策,将高新区计划单列,予以优先支持保障;市级科技、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和宿豫区安排科技创新的改革尝试优先在高新区探索。

第二条  支持高新区走“一区多园”式“产城融合”发展之路,将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宿迁双星彩塑工业园等园区纳入统一规划,系统编制“一区多园”总体发展规划。进一步拓展高新区发展空间,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建设产城融合示范区,按照“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通过园区整合、资源互补、人才共享,进一步集聚创新要素、放大创新成效,形成产业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新增长极。

第三条  高标准保障高新区加快发展,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单独保障。市政府对高新区科研用地出让收益不再予以计提,用于支持高新区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科技平台和重大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在分配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时,在正常测算宿豫区新增债券限额基础时,对高新区给予重点倾斜。优先支持高新区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计划项目,市级计划项目资金向高新区倾斜。市级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战略性科技项目、研发创新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创新人才资源优先在高新区布局。

第四条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国家高新区建设要求,赋予高新区相关管理职能和审批权限。重新优化“三定”方案,对高新区职能部门和人员编制进行优化设置和核定。支持高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实体化运作,优化资源配置。扩大高新区管理权限,将涉及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审批权限下放高新区,实现“闭环式”全链审批。成立高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和行政执法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和全程代办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允许的,全部授权高新区办理。

第五条  按照全市主导产业总体布局规划,更加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高新区全力打造新材料与先进制造产业集群。市产业发展基金与宿豫区共同设立子基金,一期规模1亿元,支持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争取到2021年底,高新区新材料产业产值占比60%以上。全力引进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对新落户高新区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领域企业、重大研发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在土地、资金、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争取到2021年底,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50%以上。

第六条  支持高新区打造高端“双创”人才集聚高地。对企业引进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的高管或关键岗位人才,优先予以企业一定引才奖励;对园区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引导基金、政府贴息、科研经费等方面加大激励力度;高新区内创业团队和创业领军人才、紧缺人才所办企业处于孵化期的创业项目,在兑现国家和省规定政策基础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对到高新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在全市范围内给予优先保障。

第七条  坚持市区联动,高水平建设电子信息、功能材料、电子商务三大特色科技产业园。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园和功能材料产业园围绕电子信息、智能装备、新材料等产业,打造成集技术研发、产业孵化、产品制造、应用推广等于一体的国内特色知名创新平台。支持宿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商筑梦小镇、京东智慧城、智慧云谷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八条  充分发挥高新区作为科技创新研发载体的综合优势,打造新材料、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产业创新综合体。支持高新区与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大学大院大所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在高新区建设研发总部、检验检测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宿迁市新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和工程应用技术研究,在技术开发、成果孵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着力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鼓励高新区积极引进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交易、众创空间、项目孵化、检测研发等专业服务机构,在三年内通过房租补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高新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创新要素向宿迁快速流动,市级引进和培育的科技服务机构优先落户在高新区。

第十条  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对高新区引进和建设的上述重大项目、重大科研机构和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园区的,采取“一事一议”奖补政策,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宿豫区财政1:1配套。进一步聚焦“高”和“新”发展导向,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提升高新区综合竞争力、影响力,确保高新区在国家排名年年有进位,高新区在国家排名中每上升1位,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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