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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出台七条政策助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2018年12月29日 11:18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战略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

每年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进行达标考核,电子商务交易额、电子商务企业数等主要指标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各地新设立的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给予20万元奖励。对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年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子商务特色园(街)区,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高端项目

对行业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年开票网络销售额亿元以上或者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的区域总部等重大电子商务产业项目,可以参照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三支持企业开拓网络市场

支持企业电商拓市,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培育专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垂直电商平台,按年开票网络销售额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授权的特产馆(专营店)运营企业年开票网络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各类电子商务展会,对参加由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展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展位费(含特装费)80%补助,单个企业每次活动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50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奖励25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上限200万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生产基地3000平米以上、用工人数30人以上且年开票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销售额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电子商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支持市级及以上“电商镇”电商服务站和市级及以上“电商村”电商服务点标准化建设提档升级,对经验收合格的站、点,分别按10万元/个、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补助(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在其他乡镇和村改造升级并达到验收标准的站、点,参照执行。对新增电子商务氛围较好、网店总数100个以上且年网络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奖励村数量达到3个及以上的,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企业按规划在居民小区、学校等地布点建设快递投递终端20个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建设费用不高于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公共性活动

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计划开展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予以全额补助。支持电商扶贫相关公共性活动和农村电商品牌(农村电商优秀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电商优秀运营企业、优质网销农产品品牌)打造。支持电子商务项目绩效评审和数据购买服务及硬件设施、运行维护等配套投入。

七加大金融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力度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开拓专业化、特色化和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帮助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市级出台的针对中小企业支持的金融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

八附则

本意见中第一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持,其余各项奖补资金,县域项目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别承担,市区项目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别承担,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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