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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年02月27日 15:27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有效落实,引导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

1.服务业十大重点行业当年收入前3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十大行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

2.服务业十大重点行业当年投资前2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十大行业牵头部门分别负责认定)

二、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

3.当年新获认定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江苏老字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商务局负责认定)

4.总部设在宿迁的服务业企业用原有或新创品牌扩大连锁规模,直营店首次达到30家以上的,且当年新增直营店10家、5家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商务局负责认定)

5.新认定的省、市级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生活性服务业示范企业和互联网平台重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发改委负责认定)

三、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6.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含各类省级集聚区、示范区、特色基地),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管理机构30万元的补助。(发改委负责认定)

7.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且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特色楼宇,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30万元奖励。(发改委负责认定)

四、支持商业核心区建设

8.在西湖路核心商圈内,城市综合体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品品牌,落户并投入运营后,给予品牌店面装修补助20万元。(商务局负责认定)

9.在西湖路核心商圈内,年度本地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商贸流通综合体,给予经营主体30万元奖励。(商务局负责认定)

10.在西湖路核心商圈内,新引进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引进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企业10万元补助。(商务局负责认定)

五、附则

资金来源于整合全市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政性资金,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编制资金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头制定考核认定细则并组织实施。政策实施过程须强化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优化资金扶持项目遴选过程,确保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后续监管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科学规范。

西湖路核心商圈包括黄河滨水商业带、霸王举鼎商圈。

本政策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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